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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修订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作者: 发布:2014-04-01 00:00 点击量:

新修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正式出台。新修订的办法对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破格条件、双学位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事项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正常申请授予学位所满足的条件: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学籍管理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能较好掌握和运用一门外国语,外语考试到达学院规定的要求:包括体育、艺术类专业在内的所有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线,此分数线根据当年所有毕业生四级考试成绩确定;外语类专业的学生,须通过本语种或第二外语的专业四级考试;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新修订的办法对破格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受处分后的修业期内,获得武汉大学优秀共青团干部、武汉大学优秀学生干部、院级三好学生标兵、院级优秀毕业生及以上荣誉”;“受处分后,所修读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毕业当年考取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或获准出国攻读学位”;“毕业当年考取公务员、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事业单位,参加“三支一扶”考试被录用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在素质教育创新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获得授权专利或在学校确定的重要期刊上以第一署名发表学术论文”,可向学院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破格申请。

新修订的办法还规定,所修学分未达到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申请延长学制达到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符合下列要求者可授予双学士学位:获得主修专业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原则上应于主修专业毕业当年完成双学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和其它教学环节,成绩合格,修满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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